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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星电子市场服务协议 2014-01-13 08:43

签约地:  广东佛山 
  本服务协议双方为富星电子市场(以下简称电子市场)与市场会员,本服务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第一条 为促进流通现代化,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市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建立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富星电子市场,为市场会员提供交易中介服务。 
 
  第二条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电子市场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发布的各类文件和规则。所有文件和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场会员在使用接受电子市场提供的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富星电子市场交易规范》等相关文件和规定。电子市场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将在电子市场网站上刊载公告。如市场会员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停止使用“服务”。经修订的协议一经公布,立即自动生效,亦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市场会员登录或继续接受服务,将表示市场会员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无论市场会员事实上是否在注册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只要点击 “同意”按钮并按照电子市场的注册程序成功注册为市场会员,市场会员的行为仍然表示其同意并签署了本协议。 
 
  第三条 市场卖家会员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无经营资格的组织不当注册为市场卖家会员或超过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其与电子市场之间的协议自始无效,电子市场一经发现,有权立即注销该市场会员,并追究其使用电子市场“服务”的一切法律责任。 
市场会员承诺对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在相关资料实际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电子市场。 
 
  第四条 市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市场会员有权利拥有自己在电子市场交易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包括: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并有权利使用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电子市场的交易系统,以市场会员的名义从事交易活动。市场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在电子市场的用户名。
   二. 市场会员有义务自行保存及修改密码,用户名和密码一经使用即为市场会员行为。
   三. 市场会员承诺自己在使用电子市场交易系统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子市场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市场会员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市场会员按照电子市场的规定,按时缴纳会员费,承担因交易而发生的税费、履约保证金及按规定应该支付的其他费用。会员费、履约保证金及其他交易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电子市场另行发文公布。 
 
  第五条 电子市场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电子市场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电子市场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市场会员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二. 电子市场对于市场会员在电子市场交易系统上的不当行为或其它任何电子市场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有权随时作出删除相关信息、终止服务提供等处理,而无须征得市场会员的同意。 
   三. 电子市场有权对市场会员的注册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市场会员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等处理。 
   四. 对于市场会员在电子市场交易系统发布的下列各类信息,电子市场有权在不通知市场会员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以规避费用为目的的信息; 
   (二) 以炒作信誉为目的的信息; 
   (三) 电子市场有理由相信存在欺诈等恶意或虚假内容的信息; 
   (四) 电子市场有理由相信与网上交易无关或不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信息; 
   (五) 电子市场有理由相信存在恶意竞价或其它试图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因素的信息; 
   (六) 电子市场有理由相信该信息违反公共利益或可能严重损害电子市场会员合法利益的。 
 
  第六条 许可使用权 
 
  市场会员在电子市场交易系统发布的各类信息,市场会员授予电子市场有免费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电子市场有权(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复制、修订、发布。 
 
  第七条 服务的中断和终止 
 
   一. 对电子市场未收取会员费的市场会员、期限届满的市场会员,电子市场可自行决定终止市场会员的用户名、密码或市场会员对服务的使用,并删除(不再保存)市场会员在使用服务中提交的任何资料。服务终止后,电子市场不就终止市场会员接入服务而对市场会员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 市场会员不继续在电子市场参与交易,应办理市场会员资格注销手续,经电子市场审核同意,由电子市场注销该市场会员后,市场会员即解除与电子市场的协议关系。市场会员必须对其在注销前在电子市场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市场会员提出注销申请,已缴的会员费不作退还。 
   三. 在下列情况下,电子市场可以通过注销市场会员的方式终止服务: 
   (一) 在市场会员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时,电子市场有权终止向市场会员提供服务。电子市场将在中断服务时通知市场会员。但如市场会员在被电子市场终止提供服务后,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市场会员的,电子市场有权再次单方面终止向该市场会员提供服务; 
   (二) 电子市场通过市场会员提供的信息无法与市场会员取得联系时,电子市场有权终止向市场会员提供服务; 
   (三) 一旦电子市场发现市场会员注册数据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电子市场有权随时终止向市场会员提供服务; 
   (四) 本协议终止或更新时,市场会员明示不愿接受新的服务协议的; 
   (五) 电子市场认为其它需终止服务的情况。 
   四. 因市场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协议规定而致使电子市场中断、终止对市场会员服务的,对于服务中断、终止之前市场会员交易行为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 服务中断、终止之前,市场会员已经上传至电子市场交易系统的货物,但尚未订立合同的,电子市场有权在中断、终止服务的同时删除此项货物的相关信息; 
   (二) 服务中断、终止之前,市场会员已经发出买入要约,但尚未订立合同的,电子市场有权在中断或终止服务的同时删除市场会员的相关要约; 
   (三) 服务中断、终止之前,市场会员已经与另一市场会员就具体交易订立合同的,电子市场可以不删除该项交易,但电子市场有权在中断、终止服务的同时将市场会员被中断或终止服务的情况通知市场会员的交易对方。 五、市场会员资格注销后,电子市场有权保留市场会员的注册数据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如市场会员在注销前在电子市场交易系统上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合同的行为,电子市场仍可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 
 
  第八条 责任范围 
 
   一. 电子市场仅对本协议中列明的责任承担范围负责。 
   二. 因交易产生的任何风险应由市场会员与市场会员的交易对方承担。 
   三. 因下列状况导致电子市场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作,使市场会员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时,电子市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电子市场公告之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二)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致使电子市场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三)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电子市场交易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四)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五) 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四. 电子市场公开提供的各种信息仅供市场会员参考,市场会员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九条 管辖 
 
  本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引起诉讼,双方约定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附则 
 
  本协议自市场会员在电子市场交易系统市场会员注册中点击“同意”起即为签署生效,直至市场会员以公函形式要求取消本协议,或按电子市场有关规则变化时终止。 
 
  本协议可采用书面文本,作为电子文本的补充,由协议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