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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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激励机制概述

   (一)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概念

       机制是一种作用原理,在一个系统里,组成系统的各要素之间、要素与内部环境及外部环境之间,都存在某种联系,机制的作用就是通过一定手段产生某种预期结果,其目的是为了维持系统的良性运行、发挥特定的预期功能。

       激励机制是指系统为了充分激发各个组成要素的内在潜力,发挥系统预期功能,而对其内部各组成要素及其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组成结构和联系方式进行调整、协调、优化,以达到最大创新功能的机制。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及过程可以被看成是一个有机系统,我们可以制定规则和制度使其各要素之间进行合理组合,使各要素与环境进行良好互动,最终使得整个系统高效运转,激发其潜力并发挥活力。

    (二)激励机制分类

       本文将激励机制分成创新机制、人才流动机制、风险分散机制、支撑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保障机制。

      1、创新机制

       创新机制,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通过政策、制度以及市场等手段,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的创新行为,并逐步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从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都是创新的组织,其中,企业是创新的首要主体。企业应该成为也能够成为创新的主体。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企业必须要成为创新主体才能跟上发展的浪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 著名的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曾经说过,21 世纪企业惟一重要的事情就是创新,一个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才会成为领域里的标杆,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求得在更长远的时间里求得发展。企业也有能力成为创新的主体: 作为与市场衔接最紧密的组织,企业对市场前景的预测能力及洞察能力比高校、科研院所更敏锐、更迅速,创新的心情也更为迫切,同时,企业在资金投入和运作方式上也更为灵活,可以以多种方式吸纳各种人才为创新服务,具备创新的条件。

     2、人才流动机制

      人才流动机制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相关人员特别是科研人员和具备某一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需要在组织间、组织内部进行流动,加速知识流动频率,扩大信息分享范围,缩短创新性成果的产生时间,提高效率,从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顺利进行。人才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一资源,人才在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校间、在同一组织的不同层级或部门之间按需流动,会极大促进新知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产生,使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提高、质量提高、成本降低、障碍降低,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对于企业与高校的意义尤其重大。

     3、风险分散机制

      风险分散机制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通过引入风险投资和股份制等形式,分散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本身所具有的巨大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科研创新行为进行补偿,降低在出现不确定状况时对各方所带来的损失,从而有利于再创新和再生产过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具有高风险、高收益和高度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伴随着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因为事先难以判断所研发的技术或项目最终会取得怎样的具体结果或者说不清楚是否会达到预期的结果,所以结果是不确定的;因为事先难以确定哪条技术途径是最佳途径,所以技术是不确定的;因为事先难以确定前期预设的目标最后是否能达到令相关者满意的标准,所以目标是不确定的; 由于预先难以确定采用哪种管理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以最小的成本发挥系统的最大效能,所以管理是不确定的。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可以有效的将风险进行分散,激励更多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个人参与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

      4、支撑机制

      支撑机制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政府、高校与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中介以及企业要充分调动各种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便利条件,从而促进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过程。支撑包括内部支撑和外部支撑,内部支撑是转化做必须的条件如人力资源、资金条件等,外部条件起催化和促进作用如文化氛围、市场环境、制度环境等,内外部条件需要综合配合,最终使各要素相互综合、互相配套,并不断磨合,最终达到推动生产以获取效益的目的。

     5、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是激励机制作用的核心内容,也是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利益分配机制指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按照一定的比例、方式进行转化所得利益( 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 分配,以达到满足其各自今后发展需要的目的。它既包括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设计也包括公正的评价制度的建立。分配制度指由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一切物质奖励、荣誉奖励、专利权等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组织之间的划分与归属的实施细则与制度。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都会处于自身利益的角度思考问题,做出相应的行为,只有利益分配合理,才能充分调动研究者和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积极性,科学的分配制度要有激励效果还要兼顾公平,能激发科研人员的内在创新动力,增强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信心和动力。评价制度则主要是对参与转化的人员、机关单位等的贡献做出科学公正的评判,为相关人员的职称评定提供依据。

     6、保障机制

      保障机制是指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通过明确的产权制度、严格的法律政策来保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组织与团体、个人等的合法权益。对于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组织( 尤其是高校及科研院所) 和个人来说,由于能力和所辖范围的限制,对于市场的动态信息了解甚少,又加之科技市场的法律建设和普及范围不够导致其很难建立起自我维权意识,在技术交易的过程中各方面利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要投入大量资金、人力资源,但是由于缺少技术骨干和对科研的了解甚少,很难做到对机会与市场前景的精准把握,也面临着巨大的投入风险,相关利益也急需得到保障。因此,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进程,制定、完善先关政策条例,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是保障各方权益的有效途径。

       二、过程分解研究的必要性

       科技成果转化的3个不同发展阶段,参与其中的人员及相关单位的社会经济活动有着本质的差异性,各阶段所需的资源类型和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在科技研究开发阶段,研究人员经过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探索活动,创造出新的想法、技术设计的思路和其他原始性的创造成果,但是该阶段并不是闭门造车的研究,而是需要与外界进行及时互动交流的过程。该阶段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根据所研发内容的不同,科学合理的对资源进行配置,尤其要重视人力资源的配置,提高原创成果的产出率; 在科研进程出现阻碍时,要及时检查、纠错,随时调整科研进程和短期目标;经过不断努力和反复试验,形成初步的科研成果。在这个阶段,资金投入相对较少,但是却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进行技术攻关,同时,研发者与技术的使用者之间要不断进行信息的交流沟通,以提高技术的可转化性; 但不能忽视的是,由于技术的不确定性和未知性,这一阶段伴随着较大的技术风险。后续实验和推广阶段的后续实验工作大多数情况下是在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中独立进行的。主要是由相关专家对前期所研发的初步科技成果进行测试和检验,并使之不断完善最终成为适合市场需求的成果。后续试验过程中需要对前一阶段的研究进行总结、反思和纠错,同时要用发展和开放的眼光思考问题,使最终形成的创新性科技成果具有市场价值和前景。科技成果推广阶段,通过研究开发方与潜在使用者的交流和互动,潜在的技术使用者将对科技成果有进一步的了解,如果经过可行性论证和市场前景的评估,潜在的技术使用者将会接受该技术成果,在此阶段,科技中介机构积极参与,为科技成果供需双方提供评估、风险预测、技术咨询等服务,可以进一步加速这个过程。后续实验和推广阶段,伴随着技术逐渐成熟,开始进入中试阶段,所需资金开始大量增加,市场风险与经营风险开始逐渐增大;参与主体数量开始增加,此时政府、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科技中介之间的信息交流便得更加频繁,影响因素较之科技研究开发阶段也有所增加,在对技术的不断的调试过程中,市场的需求信息变得尤为重要;政府的引导、科技中介专业服务、来社会各个层面的支持会极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

      科技成果的工业化实验和产业化阶段主要是由企业家来组织完成的,至此,科技成果才算实现了真正的转化。通过前两个阶段的工作,科技成果的市场前景和实用价值将会得到充分评估,适合最终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将被筛选出来进入工业化中试和最终的大批量生产过程。工业化实验和产业化阶段科技成果将接受市场的检验和评判,前、中期的预测和评估也将得到验证或调整,至此科技成果完成了其向生产力的转化。此阶段,要求企业进行大量的营销活动,将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投入资金量远大于前两个阶段,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也达到最大; 随着商品化活动的进行,利润开始正向增长,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中介和政府之间要对所获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进行最后的分配。需要说明的是,在进行利益分配、荣誉归属、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各别参与转化的主体可能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与其他主体产生分歧与矛盾,个人也会因工资待遇、奖励等问题产生不满情绪,所以,立法保障、政策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各激励机制的重要程度有所差异,对主要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内容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减少资源浪费的同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根据以上阶段性任务内容本文认为,在科技研发阶段,利用创新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进行激励可以起到最好的激励效果; 在科技成果的后续实验和推广阶段,发挥主要作用的是风险分散机制和支撑机制;在最后的科技成果的工业化实验和产业化阶段,因主要涉及利益分配和权益保障的问题,则主要需要利益分配机制和保障机制的协同作用。

     三、科技成果转化不同阶段特点及激励措施

   (一)科技研究开发阶段

      这个阶段最明显的特点是人员和知识的频繁流动,原始创新行为最为活跃,同时需要大量的前期科研经费的投入来支撑整个研发活动。但是,现实是,企业尚未成为创新的主体,对创新驱动发展的认识不强,无论是对本企业内部科研部门的投入还是与高校合作过程中的经费投入都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参与转化的机构、企业等管理体制的障碍,人才自由流动不畅通,减少了知识流动的速度与频次,不利于新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研发阶段,为了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政府要通过政策、金融手段的引导,鼓励中小企业的创新行为,为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创新的文化氛围,鼓励个人与组织都积极投身于创新活动中来;企业要树立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既要建立健全的人才管理机制,又要建立多类型的运行机制,提高组织的灵活性,并以此为基础,利用自主创新、模仿创新、联合创新等多种创新形式,有条不紊地组织创新活动。在英国,75% 以上的大学工程部的教员和90%以上的市郡工业大学的工程系教员至少在企业工作1 年以上,半数以上的大学工业部的教授和研究人员的薪水是从企业领取的。人才流动可以加快新成果的产生速度提高成果质量,高校可以建立专业的技术交流中心,充分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不断强化与企业的技术交流与沟通,时时了解市场走向与需求信息,降低科技研发盲目性。除了人才的跨组织合理流动,对人才进行专业的人性化管理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问题,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还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氛围,评价制度、升迁制度要合理,要形成具有活力的人才培养计划,在部门之间,依据人员能力不同和部门需要,建立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新机制,鼓励人才在组织内部的合理流动。除此之外,企业与高校都要注意培养和引进复合型的创新人才、推广应用型的创新,形成一种良好的用人机制,鼓励人人都为科技成果转化作贡献,人人都愿意参与到转化的过程当中。

   (二)科技成果的后续实验和推广阶段

      这个阶段资金投入量加大,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开始显现并呈增长趋势,各转化主体交流日渐频繁,需要资金、人力、政策、科技中介服务、文化软环境等众多要素协同支撑。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体系还不完善,主要依靠国家财政的投入,现行的科技投入总量不足,远不能满足转化的需求,投入主体单一,没也有充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风险投资、股份制等投入形式还不尽成熟;中介机构在我国诞生比较晚,尚未形成完善、成熟的科技成果评估体系,业务范围狭窄,同时尚缺乏高效率的技术中介机构,中介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这些都约束了科研成果的转化。

       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表明,风险资本市场和股份制是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的对接,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力度,同时降低风险,应该搭建以市场为导向的风险融资平台,使金融信贷、创业投资和民间资本、境外资金等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加入到科技成果转化中去,这种做法将整合各类金融资源,拓宽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渠道,降低转化风险,也将完善投入资金链,最后逐步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多渠道的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体系。除此之外,股份制也是有效分散风险的方法,通过股份制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资金的筹措、风险的分担、利益的分配以及权益的保护等问题将得到解决; 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搭建风险资本与高技术产业对接平台,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制度来抵减风险,这也是未来探索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分散机制的方向之一。在支撑体系构建方面,政府应意识到科技成果转化在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全社会建立一种科技引领进步的创新潮流与创新文化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引领地位,增加R&D 在全社会的投入比例,完善和创新科技服务体系,建立一批具有实力的孵化器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从财政及税收政策等角度进行正面引导,吸引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积极投身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多方参与、多个环节互相衔接和多种资源协同作用的综合结果,高校及科研院所是人才的聚集地,具有大批的科技研发人员与大量科技成果,但是高校与科研院所的研发人员对市场缺乏敏锐的洞察力,而企业恰恰具备对市场的把握与对市场的预测能力,科技中介要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平台的作用,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站与润滑剂,将高校及科研机构与企业进行良好对接,使其达到优势互补,因此科技中介市场体系的构建对科技成果转化意义重大。

     (三)工业化实验和产业化阶段

       经过前两个阶段,产品或技术的可行性及市场可行性得到认可,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开始中试直至进行大批量商业化生产,营销活动频繁,开始产生经济效益。主要涉及后续利益的分配和相关方面的权益保障方面问题。目前,我国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法律建设都比较滞后,知识产权的保护环节尤为薄弱,现有的法律条款及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无论是企业、高校还是科研院所,还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价制度和具体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由于缺乏保障和利益分配激励力,科研人员和组织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

       在建立分配制度时,要充分考虑高校与科研机构、企业、科技中介和政府的利益诉求,兼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尤其在高校与科研机构中,分配制度建立合理与否间接影响着科技成果的数量与质量,高校要充分结合本校、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办法,不仅要考量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入还要考量物质和技术资本的投入,让参与转化人员的付出和回报成比例增长,不断激励一批又一批科研人才参与其中;在评价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高校与科研机构、企业、科技中介和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贡献,要权衡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兼顾集体与个人,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在对美国、日本及德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研究过程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政策在约束主体社会经济行为的同时,也规范化了主体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行模式,提高了运作效率,同时,也保障着所有参与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的权益。因此,在后续保障方面,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科技成果的专利获取、运用和保护等自主知识产权指标,依法保护科技成果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展开的强有力保障; 除此之外,保障机制还应该包括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种特殊的活动,他要求创造性与创新性,而人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也是最活跃的因素,适合市场需要的管理机制,应注重人性的发挥,实施人性化的管理能激发人的创造性,充分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建立能上能下、公平竞争、任人唯贤的用人机制则能保证管理的公平合理,从而构建健康向上的科技创新环境。

       科技成果转化成功与否决定着知识及物质资源的投入能否得到充分利用进而转化成生产力而实现其价值,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在整个转化的过程中,不同阶段所需资源种类、面临的风险程度等各不相同决定着分阶段对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只有不断加深对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研究和实践,才能充分调动各方因素促进转化过程,推进我国科技和经济不断向前发展。